書名:中華民國斷交史

原文書名:


9789863232889中華民國斷交史
  • 產品代碼:

    9789863232889
  • 系列名稱:

    人文
  • 系列編號:

    V018
  • 定價:

    280元
  • 作者:

    法律白話文運動 著?故事編輯部 企畫
  • 頁數:

    200頁
  • 開數:

    14x20
  • 裝訂:

    平裝
  • 上市日:

    20190121
  • 出版日:

    20190121
  • 出版社:

    聯合文學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 CIP:

    578.2
  • 市場分類:

    政治(一般大眾)
  • 產品分類:

    書籍免稅
  • 聯合分類:

    法律.社會.政治
  •  

    ※在庫量小
商品簡介


「基於維護國家尊嚴,決定自即日起終止與○○○○的外交關係……」

1912年成立的中華民國,遭逢1949年建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僅被迫離開大陸落腳於台灣,並從此展開「中國代表權」的外交競爭。

中華民國的邦交國數量持續探底,及至2018年終僅剩十七國,有人氣急敗壞,有人憂心忡忡。儘管國際關係本來就是詭譎多變、分分合合,但綜觀歷史,要像中華民國這樣一而再再而三遭遇「被分手」的國家,恐怕還不太多。斷交經驗竟成了中華民國的一大特點:每個國家都能寫出外交史,但可不是每個國家都有斷交史可寫。
地動天搖、樓起樓塌,從1912年到2018年,中華民國的斷交史歷經了哪些演變?在外交雪崩之後,未來又將走向何方呢?

本書由「故事編輯部」企畫、「法律白話文運動」團隊集體書寫,透過十篇文章,用說故事的口吻,從歷史與法律的角度,剖析中華民國外交關係史上的曲折演變,並展望台灣主體性的未來方向。

【劃線書摘】

•中華民國在「臺灣」——這個未曾享有完整主權意義的地理名詞,為何實質上早已取得與國家相仿的地位?

•《開羅宣言》存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那就是「共識」是最不可以信賴的事情。

•中國在國際社會上的代表權雖然確定了,「代表範圍」卻不包括臺灣在內。

•1959年國際奧委會建議臺北政府將奧委會改名為「福爾摩沙(Formosa)╱臺灣(Taiwan)奧委會」以避開爭議。

•以「臺澎金馬獨立關稅領域」的名稱參與WTO、「中華臺北捕魚實體」參與各種國際漁業組織。

•從1970年年初邦交國數量巔峰的70國,過了短短三年多,中華民國邦交國數量已經驟減到剩下不到35個。

•1972年以後隨著中國與美國關係逐漸改善,陸續形成的三公報一法(臺灣關係法)以及六項保證,就是目前奠定美、中、臺三角關係的基石。

•國家之外,國際法「主體」也延伸到關於國際組織、跨國公司、民族解放組織、原住民族、城市及個人的討論。

•所謂的「一個中國原則」,涉及到國際法中的「政府承認」議題。

•「建交」和「承認」之間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A國可以承認B政府或國家,但不和B政府或國家建交。

•在1945年後,實證已經說明不存在所謂「滿足國家四要素、即成為國家」的想像,國家地位的建立有賴住民公開而正式的主張,以及國際社會的認可。

作者簡介


法律白話文運動

一群致力於散播法治種子的法律人,在新時代利用新媒體,試圖透過各種議題引領人們關心法律,進而帶領讀者從法律思考各種議題,希望人們能思考我們的生活如何被法律改變,反思我們的生活應該如何改變法律。

網站:plainlaw.me
Facebook粉絲專頁:法律白話文運動Plain Law Movement


書籍目錄


前言
第一章:動盪不安的民國38年╱林韋聿

第二章:中華民國落腳臺灣╱楊貴智
  ——歷史的轉捩點
  ——兩個中國的競爭

第三章:聯合國「中國代表權」之爭╱林韋聿
  ——無國籍的人

第四章:奧會模式與「中華臺北」╱楊貴智

第五章:牽一髮而動全身的「美、中、臺」關係╱林韋聿

第六章:日本光華寮事件╱王鼎棫
  ——「在臺協會」們的誕生

第七章:這世界上的其他「非國家實體」╱顏聚享

第八章:「臺灣」的國際參與╱李濬勳

第九章:邦交國對於臺灣真的不可或缺嗎?╱蔡孟翰
  ——未來何去何從

第十章:展望臺灣的未來之路╱李濬勳、顏聚享

文章試閱


〈聯合國「中國代表權」之爭〉


1945年6月25日在舊金山召開的聯合國制憲會議通過了《聯合國憲章》。翌日,來自50個國家的代表們一一在憲章上簽字,成為了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同年的10月24日,《聯合國憲章》正式生效,聯合國正式宣告成立。
1946年1月10日,聯合國大會的第一次會議在英國倫敦召開,當時代表中華民國參加第一屆大會的是駐英大使顧維鈞。原本中國代表權無庸置疑屬於中華民國;在《聯合國憲章》第23條中,更直接明定「中華民國」是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及安理會常任理事國。
然而隨著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成立、「中華民國」敗逃臺灣後,中國代表權開始產生爭議。無論是在北京或臺北的政府,雙方都各自主張自己才是中國唯一的合法代表。

長達二十二年的中國代表權之爭

1950年年初,蘇聯代表馬利克在安理會上提出了「排除國民黨政府代表,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中國席次合法代表」的提案。經過投票表決後這項議案將交由特別會議討論。在三天後的特別會議中,這項提案還是以6票反對,3票贊成,2票棄權被否決。
從這個「排除國民黨政府代表,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提案開始,也拉開了在聯合國中長達22年的中國代表權之爭。同年9月的聯合國大會上,印度及蘇聯再次分別提案接納中國代表及驅逐國民黨代表,但兩個提案都未通過。
1950年11月,在澳洲及加拿大的提案下,聯合國大會通過490號決議「誰應代表中國出席大會議題」,設置由七個國家所組成的特別委員會,審議誰應代表中國,並在隔年向大會提交報告。後來選出的七個國家分別是加拿大、厄瓜多爾、印度、波蘭、伊拉克、墨西哥和菲律賓。不過一年後,特別委員會對於中國代表問題,未能做出任何建議。
聯大也隨即通過501號決議:「閱悉中國代表權誰屬問題特別委員會之報告書」。因為委員會刻意的不作為,加上泰國基於第五屆常會已經討論過,而特別委員會已說明此議題現在無法解決,因此提案在聯合國第六屆大會上「不再討論此議題」,並得到通過。而這也開始了以美國為首的陣營,在1950年代,不斷用此模式處理中國代表權問題的濫觴。

長達十年的緩兵之計

在那之後,美國連續9次提出「緩議案」,暫緩了中國代表權的相關討論。1952年時,瑞典代表因為在全權證書審查委員會中表示,因瑞典已經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此無法承認中華民國所派代表的全權證書有效。蘇聯代表則援引瑞典代表的見解,要求大會認定中華民國政府的全權證書無效。經過各國討論後,大會做成了「暫不討論」拒絕中華民國代表及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提案的決議。
1953到1955年終,蘇聯在選舉主席時,以程序問題向大會提出中國代表權應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得,而美國則同樣以程序問題發言,並提出暫緩討論的提案。在1956到1959年,則是由印度代表致函給聯合國秘書長,表示中國問題非常重要,不能一直延緩討論,應該列入大會議程。同樣的,在大會議程,美國都是採取緩議的方式處理。
在1960年時,蘇聯再次致電聯合國秘書長,要求將「中國代表權問題」納入大會議程,並提出美國再三拖延阻擋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聯合國的行為違背了《聯合國憲章》的宗旨,而且不斷拖延也會讓這個問題複雜化。然而,即便如此,到了大會時,又再次因為美國的緩議案而暫緩討論。
利用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邦交國數量上的差距,緩議案讓中華民國政府得以拖延喘息,閃避中國代表權的討論十年。不過,隨著國際局勢逐漸轉變,「緩議案」的操作方式也慢慢無法繼續實施下去。

「緩議」終究不是長久之計

到了1960年,聯合國會員數已從彼時的60國擴展至99國,而這些新入會的會員國,主要來自亞洲和非洲。這些國家在「中國代表權」問題上,不一定和中華民國及美國持相同立場。長期以優勢人數來擱置中國代表權討論也引起了一些爭議;尤其在一些實際的議題(比如國際安全、區域和平等)上,沒有中共參與也不好解決。
從投票結果也能一窺聯合國內部對緩議案的態度,從最早1951年,37票贊成、11票反對、4票棄權通過緩議案;到1960年時,以42票贊成、34票反對、22票棄權通過。數年來,雖然會員國成長許多,贊成票數沒有增加太多,倒是反對票及棄權票大幅增加。可見「緩議案」已進入困境,中華民國必須找出新的方法來處理不斷被質疑與挑戰的代表權。
1961年駐美大使葉公超和美國國務卿魯斯克(David Dean Rusk)會談時,葉公超提出不應過早放棄緩議案,魯斯克則指出「認為至少應該在『大會』上討論中國代表權」的會員國已逐漸增加,也有會員國認為緩議案只是中華民國迴避表決的方式,這些都不利於持續推動緩議案。魯斯克再次奉勸中華民國政府改採用「重要問題」策略。
在《憲章》第18條中規定,所謂的「重要問題」,需要與會的會員國達到三分之二票數才能決議。因此如果改採「重要問題」策略,將會在大會上討論中國代表權,但美國會試圖讓中國代表權成為重要問題案。只要讓「中國代表權問題」成為重要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加入將會需要三分之二的贊成票才能通過。
除此以外,魯斯克也提出建議:甘迺迪總統想推動雙重代表。到時候如果北京拒絕以雙重代表的方式進入聯合國,這個情況將不會是中華民國的責任;希望中華民國政府能夠務實地採取以留在聯合國為最高指導原則。葉公超將雙方會談回報國內後,得到的指示是中華民國政府無法接受「兩個中國」的安排。經過國內一連串討論,最後蔣介石下達指示,採定了「寧為玉碎」的策略以及堅持「漢賊不兩立」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