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二版):親緣,以愛為名的試煉→

原文書名:


9789865100605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二版):親緣,以愛為名的試煉→
  • 產品代碼:

    9789865100605
  • 系列編號:

    SKNA00066
  • 定價:

    350元
  • 作者:

    楊晴翔
  • 頁數:

    336頁
  • 開數:

    14.8x21x1.7
  • 裝訂:

    平裝
  • 上市日:

    20200311
  • 出版日:

    20200311
  • 出版社:

    精誠資訊(悅知文化)
  • CIP:

    584.4
  • 市場分類:

    法律(一般大眾)
  • 產品分類:

    書籍免稅
  • 聯合分類:

    法律.社會.政治
  •  

    ※缺書中
商品簡介


關於家事的糾結,
最不該錯過、最專業、兼具情理法的感性剖析!
一輩子毫無法律問題需要解決的機率,有多高?
「我錢賺得沒他多,孩子會判給我嗎?」
「幫我要到好萊塢明星級的贍養費,沒問題吧?!」
「老爸說要全給我,我就能全拿?!」
  
贏了官司,就是真的贏了嗎?
曾經緊密的關係,在出現裂痕時,才更顯痛楚。
26個家事個案,26則人生風景
讓曾是家事法官,現在是家事律師的楊晴翔,
帶來最不該錯過、最專業、兼具情理法的感性剖析!

●婚姻•終點》曾經執子之手,不能與子偕老
●親子•連結》血緣,是愛的維繫還是羈絆?
●保護令•停損》你給我們的,不是愛!
●收養•給愛》養育,是恩情還是救贖?
●繼承•權與錢》我只是拿回應拿的,不對嗎?
  

作者簡介


楊晴翔
台大法律系畢業,非典型法律人,覺得只懂法律的人生太單調,酷愛攝影、偵探推理小說、體育賽事與戲劇、音樂的欣賞。
2000年司法官特考及格後,分發桃園地方法院擔任法官,擔任法官期間取得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美國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Columbia Law School, NYC, LL.M.)。歷任刑事庭、民事庭、家事庭法官(2003-2013)。現為薈盛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之一,亦擔任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講師、(曾任)財金系不動產估價及管理學程講師。
十年法官生涯後,搖身一變,成了執業律師。發現律師的工作更加貼近個案當事人的愁苦,並且近距離感受社會的脈動。也藉由理解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心境跌宕起伏,與執法者心中思路的差距,解讀司法實務與國民法律感情之間的鴻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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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www.facebook.com/judgeandlawyer

書籍目錄


推薦序
家事法律外,珍惜結緣 郭振恭教授
穿破「法不入家門」的迷思 林春元助理教授
家是什麼? 人渣文本(周偉航)

作者序

序章 論法、講理、說情,法律人處理家事的愛恨情仇
「家事法」在法律與人生之間的座標為何?
「家事法」有什麼特別的地方?
家事法官究竟是什麼樣的人種?

卷一 婚姻•終點:曾經執子之手,不能與子偕老
01喜宴 我可以只告在場這位陳志明,請法院判婚姻無效就好嗎?【婚姻的要件與無效】
02解脫 幫我擬個協議書,簡單就好,我想快點解決!【協議離婚】    
03證據 我會再請律師幫我提出離婚的反訴,也會向對方提出精神慰撫金、贍養費……【裁判離婚】
04代價 幫我要到好萊塢明星級的贍養費,沒問題吧?!【贍養費的迷思】
05攻防 你看這存證信函,竟然離婚都快兩年了,現在來說要分我財產的一半?!【剩餘財產分配】
06約定 最近她說,如果我確定要娶她,希望先跟我簽下婚前協議書……【婚前協議】 
07名份 我一直以他妻子的身分幫他打點一切,有誰比我更像真正的媳婦? 【事實上夫妻】

卷二 親子•連結:血緣,是愛的維繫還是羈絆?
08爭奪 我錢賺得沒他多,孩子會判給我嗎?【親權判定】
09血緣 多情種的人生啟示錄……【認領與婚生推定】
10對峙 孩子不想跟他走,我有什麼辦法?【探視未成年子女之協力義務】
11責任 在我三十三歲的人生裡,「父親」這個名詞對我不具有任何意義……【扶養義務的減免】
12小手 叔叔,謝謝你讓我回到媽媽身邊!【親權判決】 .
13手段 我看不到小孩怎麼辦?【關於暫時處分】

Column 律師•新聞眼
孩子,我們訂個約吧!現在我養你,長大了該你還我。

卷三 保護令•停損:你給我們的,不是愛!
14劇本 難道我就活該倒霉?對方無中生有,我就得好幾個月看不到孩子? 【暫時保護令與子女會面交往權利】
15父愛 我妻子認為過去我對孩子的管教過於嚴厲,已經構成家……【保護令與子女管教】
16控制 他跟蹤我,我要對他申請保護令!【申請保護令的對象】
17籌碼 保護令到底怎麼用?【保護令的侷限性】

Column 律師•新聞眼
關於保護令,你所應該知道的十個眉角

卷四 收養•給愛:養育,是恩情還是救贖?
18坦白 無論孩子多愛養父母,他們也不會欺騙自己以為:孩子永遠不會想瞭解自己的「根」。【真相的告知】    
19流浪 拜託您,讓我們跟他終止收養吧!我們實在無能為力再當他的父母了!【終止收養】

Column 律師•新聞眼
在台灣,要如何辦理收養?

卷五 繼承•權與錢:我只是拿回應拿的,不對嗎?
20情書 她仔細看了一下那封遺囑,發現裡頭好幾個字的筆跡,跟老頭之前文件的運筆筆順不符。【繼承權的喪失】
21一半 我們並不打算生孩子,要是有什麼三長兩短,父母親也不在世了,那遺產會怎麼繼承?【兄弟姊妹間的繼承】.
22家業 老爸說要全給我,我就能全拿!【遺產的特留分與應繼分】
23分配 法律規定遺囑只能長得像這樣。【遺囑的法定要件】 ..

Column 律師•新聞眼
史上最掀起波瀾的一張紙:從張○發的繼承爭議看遺囑的幾件事

【尾聲】家事律師與法官的內心戲
不練不行的家事案件調解心法
家事事件怎麼樣才叫「贏」?

【感謝語】

推薦序/導讀/自序


【專序推薦】
郭振恭│台灣家事法學會理事長、法學院教授
林春元│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
周偉航(人渣文本)│專欄作家

【誠心推薦】(以姓名筆劃排列)
陳邦豪│桃園地方法院院長
黃鈞蔚│精神科醫師
施景中│台大婦產科醫師
蔡純如│「女人迷」共同創辦人
蔡鐘慶│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楊律師是我認識多年的好友,雖然我對家事法規並不熟稔,但楊律師擇善固執的性格我卻熟知,同時又多才多藝。我相信本書一定可以給需要的人很大的幫助。──施景中(台大婦產科醫師)

熱愛生命的晴翔,是文青、是音樂人,當然,也是一位優秀的大律師。維持著一貫對生命的熱情、正直與良善的心,晴翔的這本著作,必定能清楚傳達給讀者,在破裂的關係之中尋求一道曙光的機會。如同書中所言:即使遭遇情理法衝突的無奈,終能獲得最圓滿的成長與救贖。衷心推薦給各位讀者。──黃鈞蔚(愛+好醫生專家顧問團•精神科醫師)

晴翔,本院家事調解委員,也曾於本院擔任法官多年。任職期間,曾負笈美國求學,學驗俱佳。所著《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以案例方式,深入淺出分析婚姻、親子、保護令及繼承等相關法律問題,易懂、好用,值得推薦。──陳邦豪(桃園地方法院院長)

這本書如「女人迷」一樣,用多樣的角度去理解,即使在看似冰冷的法庭上,也仍能感受溫度的流動。──蔡純如(「女人迷」共同創辦人)

不是每一段婚姻都有著美好的結局,王子和公主不見得都跟童話裡一樣,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生活。當婚姻走到了盡頭,如何心平氣和地終結關係,並確保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是家事事件中最困難的課題。楊律師以豐富的法院及律師實務經驗撰寫本書,揭露了《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對於處在生命中十字路口的王子和公主具有相當的參考價值。本人非常榮幸有這個機會為之推薦!當緊握在手心的暖暖包失去溫度時,如何學會放下,這本書將會帶給你來自真實人生案例的啟發!──蔡鍾慶(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作者序
在法官生涯中,我待過刑事庭,也待過民事庭。在家事庭的時間不是最長,但只有家事庭的某些案子,會讓我在多年後偶然想起;也只有家事庭裡的案子,往往讓當年還是法官的自己,開庭時能得到當事人立即的、直接的回饋與感謝。
在當家事法官時,因為案件太多,每件案件如果都要依照當事人所有的主張跟證據來寫判決,實在無法負荷,不學著法官前輩們勸諭和解,實在無法消化如雪片般飛來的新案。
而我學到勸諭和解很重要的一門功課,就是在「摸透糾紛的成因,透析當事人一紙聲明背後真正在乎的原委」,才有機會勸雙方各退一步和解,一旦勸成,兩造原本吵吵鬧鬧進來開庭,開完後卻鬆一口氣地同聲感謝法官並走出法庭,使是當法官時最大的滿足與成就感。
二○一五年五月,已經轉任律師的我,在臉書上開了一個專頁,名稱就跟這本書的書名一樣──「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最早,我是想寫一本書,聊聊家事案件給我的種種感想,卻又不知怎麼開始,才開啟了這個專頁。可以說,沒有寫這本書的計畫,就不會有這個專頁。
專頁寫著寫著,追蹤人數開始增加,朋友也幫我分享,也推薦我去天下遠見集團的「未來family」數位專欄寫文章。我發現家事事件不管在法律圈內人,或是一般人眼中,都屬於棘手且容易帶有情緒、不好處理的一塊,而大家也很喜歡窺看婚姻、親子這些跟你我生活經驗距離不是很遠的故事,彷彿在省思法律問題的同時,對人性的認知也更深刻一點。
因此,希望讓人們站在乍看高深莫測的法律巨塔前,能發現有個由貼近人生的故事砌成的入口。也期望這本書的問世,能在家事法律與一般人之間,搭建一座橋樑,幫助瞭解家事法律,也映照自己的人生。
推薦序1
家事法律外,珍惜結緣──郭振恭教授(中原大學法學院系專任客座教授、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台灣家事法學會理事長)
拜讀 晴翔律師所著《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一書初稿,深覺其可讀性甚高,殊值推薦。
本書中有26個家事事件之案例,乃晴翔擔任法官及執業律師生涯中受所處理案件之啟發或社會新聞改寫而來,以淺顯易懂之文字,生動敘述其紛爭發生之經過,並說明法院之裁判及法律解決紛爭之依據,理性與感性兼具,既專業又貼近大眾,實為一本好書。
晴翔律師就讀台大法律學系時,曾修習余所授之民法親屬、繼承課程,成績非常優秀,畢業後又繼續進修,先後獲得中原大學法學碩士及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於大學畢業後即司法官考試及格,於桃園地方法院擔任法官,辦理民事、刑事及家事事件之審判,有十年之資歷;再轉任律師,並在中原大學兼授法律課程。其法學素養及實務經驗豐富,執筆本書,其法律見解精確,足供參考及資為依據。
本書已包括家事事件之重要內容,自結婚、離婚、收養、父母子女、親權、家庭暴力防治之保護令、繼承順序、遺囑,至應繼分與特留分等問題,均以生活化之方式,予以呈現,以法律解決其紛爭之方法,亦詳為解說。本書深具實用性,讀完全書,當可充分瞭解家事事件發生之原因、紛爭之經過及解決方法,法院扮演之角色及立場,亦可認知。
依余曾擔任家事事件調解及審判之經驗,避免紛爭之發生為上策,當事人於家事法律之瞭解外,珍惜結緣成為配偶、親子、親屬,相互關懷,情緒控管,口不出惡言,尤為重要。晴翔律師於本書,對家事紛爭之解決,除法律外,並強調愛與責任,殊可贊同。
晴翔律師於工作繁忙之際,付出寶貴時間,將其多年來處理家事事件之經驗,撰寫成書,其對家事紛爭之解決或預防,當有所貢獻。為此特予推薦。
二○一七年三月序於中原大學法學院

推薦序2
穿破「法不入家門」的迷思──林春元(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婚姻與家庭的法律議題,近年來隨著婚姻平權的推動,得到前所未有的廣泛討論,個別的家庭關係也因為網路與媒體的窺視,屢屢成為公共議題。
過程中,諸多的討論反映了許多人對於法律的誤解,更有許多直接挑戰法律管制家庭的根本議題,以及對於家庭的不同想像。在台灣,家庭的社會與法律制度正經歷被解構、轉型與重新建構的關鍵時刻,需要我們好好面對、思考法律與家庭關係。
可惜的是,在台灣談家庭婚姻的人,重視關係的維護與道德倫理歸訓,而往往低估、漠視法律的作用;法律界本身也未賦予家事法足夠的重視,視之為邊緣領域。於是,儘管管制家庭的法律有增無減,台灣社會與法律界某種程度持續為「法不入家門」的傳統觀念背書,認為幽微複雜的家庭關係,是強調正義與個人權利的法律不應觸及的領域,也使得我們很少仔細思考家事相關的各種法律,如何面對複雜又各異的關係。
關於家庭的各種立法規範有道理嗎?法官如何在不同關係中解釋適用相關法律?法律是挽救關係、矯正私領域的不正義,還是自以為是的正義卻帶來更多負面衝擊?
近幾年的社會發展重及傳統的婚姻家庭觀念,所帶動的法律變革與議題發展不但穿破「法不入家門」的迷思,更催生了台灣當代對於家庭與婚姻制度的兩個主要轉型趨勢:性別平等的追求與基本權利的保障。
台灣民主化之後帶動性別平等意識與運動,尤其透過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宣告許多過去民法「男尊女卑」的規範違憲,帶動了一連串民法的修正,使得男女、夫妻、父母逐漸在法律上取得平等地位。
此外,基本權的保障逐漸被確認可以穿透「家務事」的屏障,使個人在家庭內也可以免於恐懼與身心傷害。包括家庭暴力防治法以及民法親屬編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名延伸的各種立法,都嘗試在私領域與基本權保障取得平衡,使家庭內的未成年人與弱勢者可以得到法律最低程度的保障。
然而,儘管立法趨勢嘗試矯正過去刻板印象與父權體制的不正義,真實的生活卻未必如此。本書的許多案例顯示,形式上平等的法律未必等同於現實上的正義,父權與刻板角色定位仍持續造成私領域的壓迫與不正義,也帶來許多衝突。
透過真實人生故事,《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深入淺出地介紹家事法的基本議題,也藉此反映了法律如何來回穿梭在不同關係想像與現實。當台灣正在經歷「家庭法律時刻」,這本書適時推出,有助於一般大眾一窺法律與家庭的動態關係,也讓我們可以藉此深入探討思考家庭轉型與解構的議題。
未來家事法制,除了持續努力維持性別平等與權利保障之外,可能還必須持續挑戰根植在父權權力結構中的婚姻與家庭制度,挑戰的不只是男女刻板印象以及教養與未成年人自主權間的平衡,可能更包括了婚姻家庭觀念本身以及可能的多元想像。

推薦序3
家是什麼?──人渣文本(周偉航)(專欄作家、輔仁大學哲學系助理教授)
筆者為倫理學研究者。講到倫理,這詞面會讓許多人想到「倫常」、「人倫」,也就是聯想到這是個和「家庭」相關的主題。但在當代倫理學的視域中,家庭雖然重要,卻不過是追求人生幸福的諸多可行的手段「之一」。沒有家庭,還是可能追求屬於自己的幸福人生。
但我也知道,許多人認為一個「健全」、「美滿」、「完整」的家庭,是達成人生目的之必須要素。你來自一個不完整的家,就會是個不完整的人。這想法很霸道,沒有「成家」的人會被看做是失敗的;來自破碎家庭的小孩,則是「有缺陷」的。為了維護家庭而犧牲人生的其他面向,更是理所當然。
這種對於「家」的偏執,不只困擾著倫理學家,我相信也困擾所有法界人士:從司法官到律師,以至於無數的「公道伯」、調解委員,國家耗費了龐大資源在家事相關案件上,只為了滿足對於「家」的偏執想像。
為了「護家」而投入一切,當然可以是個人的選擇,卻非社會的標準答案。就當代倫理學的看法,可做為人生目的之價值選擇甚多,其安排有「高低」「先後」之別,組成一個類似金字塔的「目的階層」。
我們應該釐清自身目的階層之實質內容為何,依此安排行為的順序,並思考達成目的之最適手段應為何。家只是手段之一,也可以做為中間的階段性目的(即達成高一階目的之手段),但卻不一定要放在最高最後的那一層。
這本《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裡所提到的許多個案,衝突背後的價值緣由,就在於兩造當事人各自的「目的階層」中,「家」所屬的層級並不相同。有些人的「家」是終極目的,有些人的「家」是可以捨棄的中間階段,有些人的「家」更只是弄錢的手段。一家各表,裝成表面有共識的共識,就像「裝睡的人叫不醒」,是不會有解的。
作者楊律師是我大學時期的社團學弟,當年想法即精準、犀利,然而多了這些年的法庭折衝經驗,也讓其洞見更加溫潤,能拉近生硬法條與現實人情之間的距離。若從楊律師對家事法的見解開始,或許更能啟發讀者關於家的想像空間。


文章試閱


約定

最近她說,如果我確定要娶她,
希望先跟我簽下婚前協議書……

【婚前協議】
能匹配白小姐如此出類拔萃的一方,想必高先生您也不是省油的燈,您也是問對人了,還來問我關於婚前契約的效力,甚至表明了如果協議有效,則要再考慮婚事。您果然有sense,我喜歡有sense的當事人。

-律師事務所來函-
律師您好:
我叫高富帥,有一位交往五年、感情不錯的女友,目前兩人已經論及婚嫁。最近也開始討論到婚後的一些安排。
父母親比較希望身為獨子的我能與他們同住,她則堅持兩人結婚後不要住在婆家。她說,如果要她接受跟我父母住在一起,則要求下面這些條件:
⒈ 她學的是財務金融,要求婚後我的薪水,除了零用外,都交給她統籌運用。
⒉ 婚後如果購置不動產,一定要登記在她的名下。
⒊ 我的工作必須長居國外,她擔心我外遇,如果有外遇,要我放棄小孩的監護權,並且賠償她五百萬元。
⒋ 如果離婚,孩子都讓她擔任監護人,並且都要跟她姓。
⒌ 離婚後,每個月要我給她五萬元贍養費,跟一筆每月子女五萬元的扶養費。還要我負擔她的律師費。
⒍ 離婚後,我必須放棄對她的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但她放不放棄對我的?沒有說)。
最近她說,如果我確定要娶她,希望先跟我簽這份婚前協議書。請問律師,如果我簽下去,這張婚前協議書有沒有法律效力?

PS. 律師,您的意見非常重要,關係到我的一生,如果這樣的協議有法律效力,我會慎重考慮要不要跟她進入這段婚姻。謝謝!

律師回覆
高先生您好︰
我深深覺得您這位「準」未來人生伴侶,實在是不可多得的新時代勇敢女性,讓我猜一下,她是否姓白?名叫富美?
說她勇敢,是說她所提出的這些條件,是有一百個想結婚的人當中,一百零一個人都想要對方答應的,卻沒有一個人敢要求對方在婚前簽下協議。
而大部分的人,都只能在婚後鬧得不可開交時,指著對方的鼻子大罵:「你婚前都不是這樣說的!」「你婚前答應我的都沒有做到!」一旦上法院爭財產或爭孩子,卻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當初對方曾經答應這些事。
說她勇敢,一般人都會顧忌親友的眼光,這些親友也包括您的父母,一看到女方婚前就把這麼多財產歸屬或分配的事情一一列出,似乎有點太精打細算,還沒嫁入門,就被貼上一張「精明媳」的標籤(男的額頭上則寫著「奸巧」兩字),感覺這個媳婦不好招惹,將來入門之後會不會得到公婆的信賴與喜愛,不得而知。
說她勇敢,是她也勇於在您面前裸裎相見,不,您別誤會我的意思,我是指她敢把自己所有的想法赤裸裸地展現出來,不怕跟您討論,不怕您覺得被戳破了婚姻浪漫幸福的夢幻泡泡。
總之,您們能有這番討論,彼此的結合想必相當成熟,不是那種沖昏頭或是帶球跑、閃電結婚、毫無規劃的狀況,實在可喜可賀。
當然,能匹配白小姐如此出類拔萃的一方,想必高先生也不是省油的燈,您也是問對人了,還來問我關於婚前契約的效力,甚至表明了如果協議有效,則要再考慮婚事。您果然有sense,我喜歡有sense 的當事人。
關於白小姐提出的婚前協議條款,基本上,只要是法律上沒有禁止約定的,那就是可以約定,但是不能違反所謂的「公序良俗」。這個公序良俗很抽象,有點像不能違反社會道德觀的底線。
白小姐所列的單純有關夫妻財產的協議,也許都是有效的。唯獨有關子女的監護權,恐怕不是可以預先放棄的。因為子女的監護權,需要斟酌子女的最佳利益,如果離婚了,一方不願放棄子女的監護權,法院也不會就此背書贊同預先放棄子女監護權的協議。
最後,高先生,這些婚前協議的內容,您可以與白小姐好好討論,無論婚前婚後都可以簽。只要雙方同意,婚前所簽的,婚後也可以再做修改,只要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誠心來簽訂,都會有效力。您們能在婚前想到這些問題,著實不簡單,就像是對婚姻這個有機體,打上一劑預防針,也說好遊戲規則,不用為了模糊地帶,彼此在婚前婚後猜疑。
然而,婚姻的本質是互信互持,無論有無訂立這些條款,都不應該輕易的毀壞婚姻的承諾,謹對您們踏入婚姻的殿堂,獻上我的祝福,希望一切幸福美滿。

T A K E A W A Y
法律重點

Q:婚前協議是什麼?
A: 所謂婚前協議,也有人說是婚前契約,用意就在於未婚男女在婚姻關係成立前,就婚後各項權利義務之內容,加以劃分約定之契約。

Q:婚前協議的效力為何?
A: 如果是私人之間的契約,在民主法治國家,就依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的基本原則出發。原則上,只要法律上沒有說不行,就是可以約定,對彼此之間就有拘束力。但是,只有一個例外,就是婚前協議的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
「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其實是抽象、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可能隨著法律詮釋者的角度,給予不同的評價,也可能依照社會風俗的變遷,而有不同的解讀。
在歐美國家,婚前協議被視為是一種財產規劃工具,因為有比例可能高達一半的婚姻,是以離婚收場。因此,在男女雙方都具有相當經濟能力的情況下,為婚姻解消後的權利義務做好規劃,無非是明智之舉。而協議的內容,只要雙方誠心喜悅同意,不牴觸法律就有法律效力,其內容包羅萬象,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外遇條款、贍養費保障、子女監護,甚至寵物監護權都可訂定。
但是在台灣,婚前協議的內容,就不是這麼理所當然了。

Q:婚前協議有哪些事項可以約定?
A:目前婚前契約常見的範本,包括:
• 夫妻姓氏問題:是否冠夫姓或冠妻姓(民法第一○○○條)。
• 夫妻之住所:婚後選擇之居住所,與公婆或岳父母同住,或是夫妻自己同住(民法第一○○二條)。
• 夫妻財產制:婚後可選擇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民法第一○○四條)。
• 家務分工:家事的分配,原則應雙方互助協助。
• 家庭生活費用:婚後各項生活支出與子女教育負擔,可由一方全額負擔或平均分擔,亦可依照雙方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來分配。(民法第一○○三條之一)。
• 自由處分金: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之外,得協議一定數額金錢可自由處分,也就是類似「私房錢」的概念(民法第一○一八條之一)。
• 子女姓氏:可協議子女從夫或母姓(民法第一○五九條)。
以上這些事項都因為有法律上的明文依據,因此都是有效的。

Q:哪些婚前協議可能是無效的?
A: 在台灣,婚前協議中若有涉及「離婚條件之預立」者,例如:約定「如果外遇,則放棄所有財產、子女監護權,無條件同意離婚」、「若婚後有家庭暴力行為,則無條件離婚」,或「婚後如果無法懷孕(或甚至無法生育男性子嗣)則同意離婚」等等的條款,則有相當高的可能性會被法院認定違背善良風俗而無效,因為最高法院有個著名判例:五十年台上字第二五九六號判例:認為「預立離婚契約」,其契約與善良風俗有背,依民法第七十二條應在無效之列。
因為民法對於婚姻的定義,是以夫妻倆人締結永久性共同生活的結合關係為前提,如果對於解消婚姻的條件預先訂立,恐有害婚姻的神聖與純潔,故訂立婚前契約時,如果有「在某某情況下就離婚」等條款,容易被認為是「離婚條件之預訂」,而使這部分契約被認為是違背善良風俗而無效。還有一種常見關於性生活的約束,例如:約定夫妻每週應該發生幾次性行為,甚至在性行為上面加訂金錢對價條款,則一定會被法院認為違反人性尊嚴、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的條款。
至於婚前協議中,約定雙方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也就是俗稱的監護權),此種約定之效力,在近年來民法以及法院強調「未成年子女
的最佳利益」的觀點,也會被法院所否認。這從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規定中可以看出:夫妻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若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利益改定之。所以即使是協議監護,也必須採取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監護方式,而這最有利的監護方式,雙方應該在離婚時或離婚後再作確認,不能以數年前或甚至十幾年前的婚前協議的約定就直接認定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約定。即使已於婚前協議中約定將來離婚,小孩的監護權歸某方,也不代表能夠拘束對方。對方依然能上法院爭取子女的監護權,讓法院依照雙方各項條件酌定。
但是,如果婚前協議的某些違約效果,不涉及婚姻的解消,也就是沒有訂成「同意離婚」或「無條件離婚」,而是站在繼續婚姻的立場,效果只是限制部分權利,則就有可能被法院承認有效,例如:
一、 對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的限制:若一方對子女不當體罰、疏於照顧等嚴重侵害子女權益之情形,則為保障子女權益,可以暫時限制對方行使親權,如減少同住或會面交往之權利。
二、 如有違反貞操義務及發生家暴事件時的精神賠償:協議中訂立若與他人外遇、通姦、或發生家暴事件等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破壞生活和諧並侵害一方權益時之損害賠償,則因為不涉及解消婚姻,應該能為法院所接受。

-婚前協議觀念應該更開放-
台灣的離婚率有逐年攀升的趨勢,婚前雙方考慮到未來若是離婚,關於財產安排、經濟狀態的維持,實在已經是國人念茲在茲的問題。
關於婚前協議約定贍養費跟婚後剩餘財產分配,按照過去實務見解,因為涉及到「離婚條件的預定」,可能都會被宣告無效。但是時代已經變了,現代人很多在進入婚姻時,是會理性考慮到這些才締結婚姻,實在不應再帶有太多「有色眼鏡」去看這些關於財產分配的條款,怎麼破壞了婚姻的純潔與善良。
就像婚前、婚姻過程中都能選擇夫妻財產制,贍養費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約定,無非是對於個人財產、經濟狀態的規劃,若能以較中性的方式解釋,其實更能避免雙方日後婚姻關係無法維繫時產生紛爭,也算是一種預防性的解決機制。